二氧化硫檢測國家標準
法律分析:中藥材及飲片(礦物來源的中草藥材除外,下同)中亞硫酸鹽殘留量(以二氧化硫計,下同)不得超過150毫克/公斤,山藥、牛膝、粉葛、天冬、天麻、天花粉、白及、白芍、白術、黨參等10種中藥材及其飲片中亞硫酸鹽殘留量不得超過400 毫克/公斤。具體請查詢《中國藥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產和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三)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以下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食品的貯存和運輸; (六)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對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一)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 (二)為制定或者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提供科學依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三)為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重點品種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四)發現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斷某一因素是否構成食品安全隱患的; (六)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