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專家提出,各級醫藥管理部門和新藥審批部門人員應該熟悉國內外有關野生動植物保護法規和條例,不得批準含有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的產品和藥品生產;對已有人工栽培或飼養、并能保證原料供應的物種,應該提供栽培、飼養的證據,并經核查準許后方可用于制藥;對于目前尚未瀕危但開發利用強度高的物種,應當作重點監護并限制不可持續性的資源開發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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