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法律法規相關要求梳理 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主席令第53號)在2009年進行了修訂。該法共分為八章,有關檢疫的規定包括進境檢疫、出境檢疫、過境檢疫、攜帶、郵寄物檢疫以及運輸工具檢疫。進出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裝載容器、包裝物,以及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運輸工具,依照本法規定實施檢疫。 ...
第五條 進境水生動物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進境水生動物的質量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章 檢疫準入 第六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進境水生動物實施檢疫準入制度,包括產品風險分析、安全衛生控制體系評估與審查、檢驗檢疫要求確定、境外養殖和包裝企業注冊登記。 第七條 國家質檢總局分類制定、公布進境水生動物的檢驗檢疫要求。...
六、產品加工和出口要求 (一)加工儲藏及運輸。 1. 青貯飼草種植農場須實施有效的綜合管理措施,以避免和控制本要求第四條所列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發生。...
監督管理 取得注冊登記的出口飼料生產、加工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有效運行自檢自控體系; (二)按照進口國家或者地區的標準或者合同要求生產出口產品; (三)遵守我國有關藥物和添加劑管理規定,不得存放、使用我國和進口國家或者地區禁止使用的藥物和添加物; (四)出口飼料的包裝、裝載容器和運輸工具應當符合安全衛生要求。標簽應當符合進口國家或者地區的有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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